通过低报价格和绕关偷运等方式,走私鱼翅等海产品11531.53吨,总价值13.55亿元,偷逃应缴税款达人民币1.89亿元。记者昨日获悉,江门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江门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罚金2亿元,判处邝某鹏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
据介绍,江门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是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案。宣判后,被告单位及8名被告表示经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3日,江门海关缉私局查获该公司走私进口低报鱼翅海产品,后分别抓获邝某鹏等8人。经查证,该海产公司于2005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通过低报价格和绕关偷运走私鱼翅等海产品11531.53吨,总价值13.55亿元,偷逃应缴税款达人民币1.89亿元。
另查明,被告人被抓获当天,警方还当场缴获鱼翅成品4308.30公斤、鱼翅半成品74526.35公斤、鱼翅原料132655.35公斤、大什骨27070公斤、海参3310公斤等。
之后,警方又在另一公司处扣押了来自XX公司的鱼翅4259公斤。案发后,江门海关缉私局冻结了XX公司的款项共计2817194.62元。
上万吨的走私海产品,又是怎样逃避执法检查的?据被告人邝某鹏等人交代,先是由XX公司将鱼翅、海参等海产品原料走私进境,工厂仓库主管李某球、厂长陈某英持真实的装运清单验收,被告人李某球制作实收货物数量统计表与香港德祥公司对数。
对于入境的海产品,其中部分鱼翅原料或半成品被被告人邝某鹏等人直接在境内销售,其他原料由被告人陈某英等安排被告单位员工进行加工生产。
另外,在被告人邝某鹏、胡某祺的指使下,会计被告人马某霞制作虚假的单证和会计账,开具与实际销售品名单价、数量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纳被告人陈某琼制作真假两套现金日记账和虚假的入仓、出仓单等仓库账,以应对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检查,掩护走私鱼翅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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