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
时间:2023-03-07 14:32:41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2、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优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

(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一、抵押登记机关有哪些

不同动产的抵押登记机关有:

1、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工商部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2、非农用机动车,车辆管理局,《机动车登记办法》;

3、农用机器设备,农机站;

4、农作物和其他农业收获物,农业局;

5、果园、树林,林业局;

6、船舶《海商法》所指,海事局《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

7、渔业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8、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民用航空法》。

二、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一)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二)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三)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法定优先权的效力。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如果建设工程被转让,法定优先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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