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讯逼供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至于他们是否有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刑讯逼供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可使其身体健康遭到损害或者肉体、精神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如捆绑、吊打、使用械具、刑具等。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上述肉刑以外的其他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肉体、精神遭受痛苦折磨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如长时间冻饿、站立、罚跪、晒烤、使用强烈灯光照射不准睡眠、轮番不断审讯不准休息等。另外,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四要素?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四要素:
1.主体要件: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件: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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