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申报工伤医疗费:需提供:发票原件(仅受理工伤定点医院票据,护理票据不受理,手写票据不受理(急救除外)。
①门诊治疗:需提供西药单据处方、检查报告单(指大型检查如CT、X片等)、门诊病历复印件等。
②住院治疗:需提供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指大型检查如CT、X片等)、病历复印件等。
2、申报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需提供《扬州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首次申报需提供原件,以下简称鉴定表)。
3、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提供:①离职人员身份证;②离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③养老手册缴费记记载;④扬州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减少表(加盖单位和社保申报登记专用章);⑤辞职报告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⑥鉴定表(以上资料提供原件核对,交复印件)
4、申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提供:职工工亡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5、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供:①因工死亡职工的档案、供养亲属身份证和户口簿;(2)需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以工亡职工生前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证明;(3)供养亲属为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4)供养亲属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户籍关系证明。
6、申请异地就医:需填写《扬州市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在治疗前至工伤生育科申请(急救除外)。
7、申请安装辅助器具:需填写《扬州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在购买前至工伤生育科申请。
8、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赔偿的还需提供民事调解或法院判决书(以上资料提供原件核对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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