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法人是否算是恶意逃避债务
时间:2024-02-03 21:24:44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变更法人是否算是恶意逃避债务

变更法人不算是恶意逃避债务。

首先,对于公司来说,变更法人,也不会影响独立法人来承担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接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债务不是发生在自己的任期内,而是发生在前任的任期以内作为理由,来推卸公司的债务。

如果前任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行为,可以提请董事会、股东会,乃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债权人把债务人抢了是否犯法

犯法,债务人不还钱属于违反债务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私自拿走债务人财物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涉嫌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两码事,不能以欠债不还钱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质上是违法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债权转让,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n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n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n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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