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廊坊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廊坊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留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一般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或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等必要材料。
三、廊坊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廊坊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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