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廊坊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廊坊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落户方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本或身份证给予办理。
三、廊坊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或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子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如申请人露要补交的材料:通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国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罗求的,持不子受理。
3.受理后规定时问内完成审查,并告知受理结果。
4.对给予办理的,告知或出具办理结果。
四、廊坊出生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1.《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非婚生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书面申请办理。公民年满16周岁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特殊户口登记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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