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什么保险标的
时间:2023-03-16 19:33:00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根据《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有三种:

(一)和解,当事人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二)调解,双方在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三)仲裁和诉讼,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无法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须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事先制定的,若保险合同内出现保险公司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那么该条款可能因是格式条款从而导致无效。

二、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多出现在长期健康保险合同中,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换句话说,就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的2年内,如果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不实情况,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此期间内,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后的最初2年,为可抗辩期。2年之后,保险公司如果发现合同在订立之初有不实情况,也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2年之后,即成为不可抗辩期,这时,保险人即使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告知不实的情况,也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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