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时间:2023-04-23 08:42:59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冯某以9.7万元低价从他人手中购得尼桑牌轿车一辆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确定为18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被盗,后发现该车时,车辆已被焚毁。保险公司对该事故构成车辆全损,属于赔付范围没有争议,但在赔偿金额上与冯某有重大分歧。冯某坚持认为应当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冯某是以9.7万元购进本车辆,只能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冯某9.7万元。

与本案件相类似的纠纷,在保险理赔中经常发生。处理此类纠纷,必须正确认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等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1、保险金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它是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保险价值则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并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2、在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如果是定值保险合同,不论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赔付。而在不定值保险中,即使标的发生全损,赔偿金额仍将受很多因素的制约:

(1)是否足额投保。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的是足额保险,保险人将据实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是不足额保险,保险人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投保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2)是否有免赔额或自负比例的限制。如果合同约定了绝对免赔额或要求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则即使是足额投保,保险人也不可能足额赔偿。

3、目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已明确其保险性质为不定值保险。本案中,冯某的车辆构成超额投保,其要求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是没有依据的;但保险人简单地以发票额来确定标的实际价值也是没有依据的。当事人的购买交易,有等价、低价、高价等不同情况,如果买方愿意以象征性价格将价值10万元的财产以1万元卖与好友,能说该财产的价值只有1万元吗?冯某的车辆价值如何,应参考该类车辆的市场价格、折旧因素并通过合理的估价程序才能确定。同时,因超额投保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向冯某返还超额投保部分的保险费。

不足额投保将导致保障不足,超额投保并不能获得超额赔偿,根据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才是最合理的投保安排,这是我们要提醒投保人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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