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应当将处分事项告知质权人,并以股权转让价款向约定的第三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否则,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索效力。无论质押股权转让给谁,质权人的质权都不会消失,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但在出质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质权人未获知股权出质情况的,股权已变更登记,合同不应绝对无效,但效力待定。转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股权质押的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当然他有权撤销,而善意受让人决定了合同的命运。在大多数情况下,受让人并不想解除合同,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这种选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经确认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受让方将承担清偿责任,即代表转让方清偿全部债务,解除质押,然后享有全部股权。因此,受让人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转让人追偿,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与否认合同效力相比,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又不损害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如果受让人行使撤销权,合同将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只能要求向出质人(转让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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