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必须到庭作证
证人在民事诉讼中不是必须到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个人认为,具体个案中需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二、作为民事诉讼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民事诉讼证人的权利是:
1.证人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3.对于自己的陈述,证人有权申请补充或更正。
民事诉讼证人的义务是:
1.证人必须按时出庭作证;
2.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
3.证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
4.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证人出庭作证资格的基本要求
1.要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很多证人到了法庭才发现没带证件,有时不能进入法院。白跑一趟事小,影响案件审理事大。另外,一个办事粗心大意的人说话很难让人相信。
2.一定要实事求是。法官、仲裁员、对方律师通常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此,不符合实际的话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质问,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员相信。不但没有实际效果,而且可能为对方作证。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识。要知道案件的争议焦点,证言要说明什么问题,要围绕这个问题说。不能说成流水账。要明白办案人员的提问目的。
4.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因为只有恰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所以证人不能选择,如果遇到心理素质较差的证人,可能会影响效果。尤其要注意,仲裁员、法官开场白都要说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等,这是程序性的话,不必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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