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如何体现人身权利
时间:2023-05-02 20:43:32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如何体现人身权p>第十条规定了四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一般认为是人身权利。从国外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人身权并不局限于这四种权利。一些国家还规定了作者身份表示权和收回作品的权利。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指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作品收回权是指作者有权在适当赔偿损失的前提下收回已发表的作品。召回权被认为是赋予作者的一项极端权利,只有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具有典型精神权利保护的国家才能看到,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上述六种人格权都作出规定的情况并不多见。法国规定了所有六项权利,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其中四五项。《伯尔尼公约》只明确规定了作者的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使作者转让了自己的经济权利,仍然享有这种权利。作品著作权转让后,作者有权在必要时声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并反对对作品进行歪曲、阉割或者其他有损作者名誉的篡改。至于其他精神权利,《公约》没有提及,以下是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四项权利的简要介绍。出版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也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何时何地出版的权利。所谓“公开披露”,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发布作品,而不是作者将作品提供给家人、亲友,或者咨询一些专家。是否公开并不取决于受众或受众数量。在许多情况下,这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图和提供作品的方式。向公众发表演讲,受众可能不大,也属于公众;向亲友提供作品可能会吸引很多观众,而且不会出版。出版权是决定是否出版的权利。只要作者决定出版或不出版,他就是在行使出版权。这并不意味着作者必须自己发表作品,如果作品是通过复制和发行的方式使用的,就必须发表。因此,有人认为出版权属于财产权,或者说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兼而有之。事实上,出版权与作品的使用密切相关。未经出版,不可能以复制或发行的方式首次使用作品。但是,同时行使财产权并不意味着它是财产权。出版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公开。如果作者单独行使出版权而不行使具体的财产权,很难说出版行为是财产权的行使,比如在公开会议上发表演讲,留下最后一句话,他的作品死后就可以公开。著作权法规定出版权时,出版权在许多情况下不同于其他人身权利。比如,其他三项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但出版权的保护期限与作者的财产权相同,即作者的生命加上死亡后50年。这一规定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并不是因为发表权是一种财产权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签字或不签字;有权署名实名,也有权署名化名(化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签名,一般来说,作者的签名是为了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签名权的应有之义。有时作者不署名,或者署名根本无法透露身份。目的不是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也是署名权的应有之义。以侵权为例,如果他人冒充自己的作品,作者有权表明自己是作者。即使作者在未署名发表作品时不愿表明身份,或者署名时根本无法表明身份,作者也有权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实际上包括一些国家规定的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是否修改、如何修改、是否授权他人修改,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得强行修改。修改后的作品不同于改编后的作品。这里的修改,是指对作品内容的局部修改和词语的修改。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从一种类型改为另一种类型(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在不改变原作品类型的情况下,改变其体裁(例如,把一本科学专著改写成一本科普读物)有两个原因需要修改:一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作者的意愿;二是随着客观事物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认识也在不断变化,作者也需要对一些作品进行一些切实可行的修改。作者不仅享有作品的权益,而且对作品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责任负有责任。因此,作者应有修改权,只有作者才有修改权。作者可以自行修改,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授权他人修改是作者的修改权,而不是他人的修改权。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授权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修改作品。例如,根据本法的规定,报刊可以修改、删节作品。这是由于报刊出版的报刊有特殊的版面要求(图书出版者不享有这一权利)。从本质上说,修改权仍然属于作者,因为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修改、删节作品,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修改作品包括修改未发表的作品和修改已发表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作者不可避免地要对作品进行修改。一般来说,现阶段作者可以随意修改作品。作品发表后,作者也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但修改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者行使修改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也应当尽量减轻作品使用者的负担。本书如有修改,应在再版时进行,以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作品完整性保护权是指作者对作品的内容、观点和形式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他人的诽谤,不受他人对其思想的删减、添加或者其他破坏性的修改。这一权利的含义是保护作者的名誉和名誉以及作品的完整性,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与修改权是相互联系的,修改权的侵害往往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性保护权。在著作权立法中,将二者合一的规定并不鲜见。然而,这两种权利的重点是不同的。修改权是为了更好地表达作者的意愿,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主要是保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防止他人歪曲作品损害作者声誉。因此,修改权保护作者的意志、完整权和名誉权

著作权人身权与作者息息相关,不可分割。一般来说,它不能转让给他人,不能被永久继承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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