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在未经执行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前往异地。若需外出,务必事先向执行机构汇报,并且经过该机构的核准后,方可离开所居住之地所在市、县。对于任何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则且有必要通过逮捕方式加以惩戒的对象,可以先将其收押再予调查,同时新罪行的侦查与起诉则需由公安部门及检察机关于审判交付前预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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