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私了吗
时间:2023-06-14 07:30:12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协商私了;出具的收条有效但最好有协议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法院不再另行判决。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前私下协商解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并没有可比性。当事人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选择确定。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所以,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如果是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只需要原告撤诉就可以了。

注:附事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知识: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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