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收到与中关村科贸买卖合同纠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公司胜诉。此外,公司收到子公司与华运达公司纠纷民事判决书,法院裁定被告华运达公司给付子公司管理费443.53万元,案件受理费4.23万元由被告负担。
中关村(000931)11月3日发布公告称,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与中关村科贸中心房产买受人买卖合同纠纷下达(2008)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显示,2007年9月12日,公司因与中关村科贸中心房产买受人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一中民初字第1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胜诉。判决房产买受人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将中关村科贸中心八层房产退还给公司;并支付公司租金。房产买受人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8)高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买受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同时公告称,2009年10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下达(2009)东民初字第0408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华运达公司给付原告中关村建设4,435,279.0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82元,由被告华运达公司负担。
公告显示,华运达公司开发的森豪庭园公寓项目,自2002年2月底停工,一直由中关村建设负责看管。近期,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中关村建设将现场移交给法院指定的买受人。在看管森豪庭园公寓项目中,中关村建设共计支付的管理费用4,435,279.06元。2009年4月,中关村建设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华运达公司要求支付管理费用4,435,27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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