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海关缉私部门在被拘留人拘留后的处理程序。根据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在被拘留人拘留后的二十小时内必须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则应立即释放。同时,海关缉私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若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海关缉私部门在被拘留人拘留后的二十小时内必须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被 拘 留 人 身 份 不 明 处 理 办 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拘留人的身份必须明确。若身份不明,则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确认其身份后,给予相应的处罚。若身份不明且无法确认其身份,则公安机关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释放。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这一条规定明确规定:“被拘留人的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确认其身份后,给予相应的处罚;无法确认其身份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释放。”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若被拘留人的身份不明,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确认其身份后,给予相应的处罚。若无法确认其身份,则公安机关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释放。这一规定为被拘留人身份不明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
被拘留人的身份必须明确,否则将影响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若身份不明,则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确认其身份后,给予相应的处罚;无法确认其身份的,则公安机关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释放。因此,我们需要关注这一规定,以确保被拘留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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