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客观上有出租或者出借自己合法配有的枪支或者单位合法配有的枪支,犯罪对象是枪支。
2、合法配有枪支的人员和单位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及其司法警察、负有侦破案件责任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科研、仓储、金融、等专职守护和押运人员等。
3、合法配有民有枪支的个人和单位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体育射击运动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射击运动业营业性射击场用枪、狩猎人员用枪及野生动物饲养、抓捕单位配备等。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用枪出租、出借给他人及因该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将枪支用作借债质押物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论。
非法出租枪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出租枪支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行为人客观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个人和单位,出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不具备合法配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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