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涂改推定医疗机构存在着过错,但是不能够推定为医疗事故。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比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更严重和恶劣,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将有可能导致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被破坏,导致无法进行医疗鉴定,最终无法认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这种情况如果导致了患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将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
一、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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