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的不法行为常常涉及到协助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特定犯罪,主要针对的是知晓他人在使用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上的支援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各种形式的协助,这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会被认定为犯罪。
非法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方面的便利,这无疑会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干扰,同时也给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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