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在非监管许可场地或无许可证的爆炸物品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范畴中的违法行为之一。
这种被称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罪行,具体讲来就是针对国家关于爆炸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违反以及未获得许可非法进行爆炸物存储的行为。
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巨大,严重威胁到不确定数量的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诸多重要公共和私人资产的安全性。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判断何为"非法储存"时,需要综合考察爆炸物的实际使用目的、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以及储存地点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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