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城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钱女士投诉,称其2013年2月份在某电动车专卖店更换了自己的电动车后轮胎支架,并支付了200块钱维修费。可维修后刚过十几天,电动车在行使过程中支架和外壳又断裂了,而且导致了钱女士摔伤。消费者感到非常气愤,消费者找到该专卖店要求免费维修并支付医疗费用。双方又发生争执,消费者便要求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越城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经查实,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随后,越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承认近期对该电动车进行过维修,却以其更换的支架是原厂家生产的,出现再次断裂的问题属于厂家的责任,坚持不给免费维修。工作人员耐心和经营者共同学习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三十日的,按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通过学习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后,经营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同意给消费者免费维修,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对此,调解双方都表示非常满意。此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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