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具体如下: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债权优先受偿权类型
债权优先受偿权类型:
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2.船舶优先权;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6.税收优先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
三、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夫妻共同债务,须提交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或申请法院调查。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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