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体系内,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退回补充侦查情况如下:
当检察机构审查某特定案件时,若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既可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以展开补充侦查工作,亦有权自行启动侦查程序;针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其完成期限应限定于一个月之内;若经二次补充侦查仍未能令证据充分,无法满足提起公诉条件,则检查机构应依法作出不起诉之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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