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实践中,许多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要求补充侦查。而补充侦查的实际上却是被告人新的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以此作为撤诉后仍然不予释放被告人的借口。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违背法理的。撤诉后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那也是重新侦查而非补充侦查,因而应重新立案。即使要查,也应该先把人放了,下一步该怎么查怎么查,而不是混沌不清,肆意剥夺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案件当中想要撤诉的话必须要经过检察长的同意,而且必须是在法庭还没有作出判决之前就以书面形式提交撤诉申请的。公诉案件庭审的撤诉由检察院提起,所以在审理过程当中一般会先休庭,针对案件撤诉进行仔细的讨论,只要当庭已经作出了特殊的决定,日后没有特别充足的证据的话就不能够再起诉当事人了。
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当事人撤诉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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