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必须的条件:
1)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2)破坏选举秩序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对选举活动造成的影响不大。
治安案件查处程序的处理规定
1、立案,属地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并需查处的,由办案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立案登记表》经办案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立案,批准时间必须在接待报案的当日履行。
2、治安案件的查处:批准立案后,承办单位指定承办人,并限定查结时间。
3、立案后查结案件的时限:
(1)案件简单,事实清楚,在首次报案之日起,七日内查结;
(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多,查证工作量较大的案件,在十五日内查结,当事人住院治疗待出院后一周内处理完毕
(3)对待特殊或疑难案件,经请示主管局长批示后,可延期审结。
4、对可能构成轻、重伤害的,当事人需做伤情鉴定,鉴定为“重伤”的,转立刑事案件由刑侦部门审理,鉴定为“轻伤”的,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按自诉案件处理,由承办单位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5、因损害赔偿公安机关调解不成的,根据《公安部90年28号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法院自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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