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证明自己并不知情涉违法的洗钱行为,可采用三类主要方法:
首先,可采集实施清洗非法资金活动期间自身并未在现场的音频、视频记录;
其次,收集涉嫌洗钱罪犯本人关于该行为的详细陈述;
最后,征询他人对于相关事件的证词,以证明个人对参与洗钱行为毫不知情。洗钱犯罪,即是以“清洗不干净的非法收入”或“漂浄资金”为本质意义,借助种种看似正常的手法,掩盖、隐藏其非法性质的收益来源,使得不法收益得以蒙混过关并披上合法外衣的一种犯罪活动。相较于传统的犯罪模式,这类犯罪的特点可被视为一种全新的、更富有组织性的犯罪形态,称为“企业犯罪”。
《刑法》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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