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1998年毕业于化工学院化学系﹐同年8月分配到市化工经销公司从事业务工作。2004年5月6日在公司办公室进行化学实验时突然发生爆燃被烧伤。杜明以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从事科学试验为由请求按照因工处理。公司查明﹐杜明所进行的化学实验﹐本单位领导并不知晓﹐而是杜在公司业务来往中结识某乡镇化工厂厂长王忠﹐王忠在生产中遇到易燃性气体在有机溶剂丙酮中的溶解性问题﹐请杜辅助说明解决﹐并答应支付一定报酬。杜未经请示领导批准擅自为王忠进行可行性试验﹐结果引起爆燃事故。故此﹐单位不同意杜受伤为工伤。
杜明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杜明因私下实验引起爆炸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杜明利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的愿望可以理解﹐但该公司是化工经销公司﹐没有科研和技术改造项目﹐杜明没有进行科学试验的任务﹐他所进行的实验与本职工作没有任何联系﹐其目的是为个人获得报酬﹐而且是背着领导干的。杜明利用工作时间﹐在本单位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火灾的化学实验﹐本身就是违反国家﹑企业安全规章规定的﹐是蓄意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根本不属公司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致伤。在此情况下﹐由杜明个人行为引起爆燃受伤不可能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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