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时间:2023-02-18 12:40:12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存人一般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存人与公证处是实施提存行为的当事人,因而提存人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失时,得撤消该行为,取回提存物

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债务人的取回权问题。有种观点认为:若提存有效成立,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也不同于一般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使债权人放弃或者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

但《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提存原有的效力即消灭,债务人的债务同时回复。

在担保提存中,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熟时,提存机构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一、提存公证是什么意思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公证处是接受和转交提存物的部门;提存公证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存公证的结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为: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二、提存的条件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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