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民法典》规定,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所以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一、留置担保的合同有哪些
有偿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属于留置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零三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仓单的作用是什么
仓单的作用是:能证明保管人已经接收到了货物,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一个依据。
三、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在哪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一般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其他法定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一般有仓储合同或其他法定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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