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有人居住的电话亭内抢劫行为人是否属入户抢劫
进入有人居住的电话亭内抢劫行为人不属入户抢劫。
是否是入户抢劫要结合案件具体认定,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首先,“入户抢劫”中的“户”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场所。
其次,“户”还必须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
再次,在判断特定场所是否是“户”时必须结合以上两个特征来综合判断。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并在该条第(一)项中规定了“入户抢劫的”作为处罚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情节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来考虑,是因为该种抢劫行为发生在居民生活的私人空间,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的重要体现。
二、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可归纳为两点:
(1)一是入户具有非法性,即未经主人的同意擅入私邸,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公然破门而入,秘密侵入,欺骗侵入等等。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则不属于“入户”抢劫,构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抢劫处理。如管道修理工以维修为名进屋后,临时起意实施暴力劫财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二是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场所的特定性,即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如果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于户外,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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