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所需录取口供的次数应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确定,然而,至少须进行两次笔录:首先是在拘留期内扣留24小时以内;其次便是在逮捕行动后的24小时内,进行口头陈述的证词。
根据规定,对被刑事拘留的人进行笔录是程序的一部分,用于记录相关的口供和陈述。根据具体情况,被刑事拘留的人可能会被要求进行多次笔录。
一般来说,在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会对被拘留人进行多次笔录记录。这些笔录可能涉及个人信息、案发经过、涉案人员的关系等内容。不同情况下,笔录的次数和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被刑事拘留的人在接受调查期间,有权力对自己的陈述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可以要求提供律师的陪同和辩护。如果需要,被拘留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提供证据或辩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全文4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