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被害人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几个:
1.控告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案件而不执行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6.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司法人员,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三、刑事受害人能否阅卷
刑事受害人本人没有阅卷权,被害人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有权阅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后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在经检察院许可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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