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1、《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2、身份证原件;
3、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工伤评残等级
工伤伤残等级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为一至十级。工伤伤残等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也是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出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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