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是指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的收益,对企业损失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股份制指企业财产以投资、认股等方式形成的组织形式。股东享有经营权,按股权的数额分配收益。合伙企业按照约定承担出资,按出资比例承担出资。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设立。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加入,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重新签订协议。股份制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有限合伙制】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存在何种区别
1、两者法律定位不同。在两大理论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均被当作商事主体对待而处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想并列的立法格局之中。
2、法律性质不同。有限合伙除了与隐名合伙一样均为一种契约关系之外,它更作为一个经营组织体,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还赋予其法律人格。
3、契约成立要件不同。因有限合伙是商事主体,并以其人合性和资合性作为信用基础对外经营。而隐名合伙仅以出名营业人的信用对外经营,缺乏资产保证性。
4、约束规范不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均受约与公司或企业的规章章程,且章程对新入伙的合伙人具有同样的效力。而在隐名合伙中,他们之间的这种“借贷合同”并不受公司章程调整。
5、信用基础与合伙人对出资所享有的回报权利不同。在有限合伙中,合伙企业的对外营业基础是它的人合与资合。而在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仅以其个人信用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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