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和入股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6-19 17:31:32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定义不同

合伙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是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入股人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2、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而股东(入股人)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

3、法律适用的不同

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入股人适用“公司法”。

4、承担的资金不同

合伙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资金,入股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资金。

5、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签定协议。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在进行入股了之后,就要分是属于新公司入股,还是在公司经营了之后在入的股,如果是属于新股东入股就需要对当时的资产进行计算,从而保障到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多咨询一下,必须自己的利益受到相应的损失。

一、普通合伙公司如何偿还债务

1、先以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以普通合伙人个人的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例外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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