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客运管理处不服税务处罚案
时间:2023-06-07 14:15:07 4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某市A区地税局于1999年12月8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时发现市客运管理处自1994年3月至1999年10月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名义取得收入96337862.00元,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A区地税局立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追缴该单位应纳税款5190057.29元;

(2)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市客运管理处于1999年12月18日缴清了应纳税款和罚款。1999年12月28日市客运管理处以该单位履行的只是代理行政管理职能,所取得收入为非税项目和处罚未履行告知程序为由,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A区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退还已缴税款和罚款。市地税局经过复议后于2000年2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

(1)维持A区地税局追缴申请人应纳税款的决定;

(2)变更A区地税局的第2条处理决定,撤销对申请人罚款2000元的处罚,责令申请人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讨论问题与要求]

(1)A区地税局对市客运管理处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应如依法处理?

(2)市地税局复议后撤销A区地税局对申请人罚款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3)A区地税局对市客运管理处以罚款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欠妥之处主要在哪里?

[分析]

(1)税务机关对市客运管理处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发出《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先责令其在一定的时间内(比如:3日、7日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当事人不予改正,再按法定程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对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市地税局作出撤销A区地税局对申请人罚款2000元的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28条、《税收征管法》第37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1条,A区地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3)A区地税局对市客运管理处以罚款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欠妥之处主要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即未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责令限期改正程序。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37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1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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