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处罚客货混装标准
时间:2021-11-28 08:09:27 3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运管处罚客货混装标准

客货混装的处罚标准是: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货物运输的注意事项

(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

(二)委托人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

(三)委托人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四)承运人对委托人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

三、货物运输管辖法院是哪个

管辖上,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n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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