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4]1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乡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城市节水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应对城市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对支撑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节水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近期要求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出加快推进节水城市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管理及其服务平台,推动城市节水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对节水的引领作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科学评估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统筹给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以及水安全、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协调。缺水城市要先把浪费的水管住,严格控制生态景观取用新水,提出雨水、再生水及建筑中水利用等要求,沿海缺水城市要因地制宜提出海水淡化水利用等要求;按照有利于水的循环、循序利用的原则,规划布局市政公用设施;明确城市蓝线管控要求,加强河湖水系保护。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节水的约束性指标。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节水专项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从水的供需平衡、潜力挖掘、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工作对策、措施和详细实施计划,并与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绿地、水系等规划相衔接。
二、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强化“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三、加大力度控制供水管网漏损。要指导各城市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督促供水企业通过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的方式加强漏损控制管理,督促用水大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控“跑冒滴漏”。
四、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应大力推广可渗透路面和下凹式绿地,通过雨水收集利用、增加可渗透面积等方式控制地表径流。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逐步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雨水滞渗能力。结合城市水系自然分布和当地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的采取湿地恢复、截污、河道疏浚等方式改善城市水生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五、加快污水再生利用。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削减污染负荷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合理布局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按照“优水优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500立方米/年和水环境状况较差的地区,要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六、积极推广建筑中水利用。广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鼓励居民住宅使用建筑中水,将洗衣、洗浴和生活杂用等污染较轻的灰水收集并经适当处理后,循序用于冲厕,提高用水效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地区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建设中水设施。
七、因地制宜推进海水淡化水利用。鼓励沿海淡水资源匾乏的地区和工矿企业开展海水淡化水利用示范工作,将海水淡化水优先用于工业企业生产和冷却用水。在满足各相关指标要求、确保人体健康的前提下,开展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试点,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八、加强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水标准和定额的相关规定。抓好用水大户的计划用水管理,科学确定计划用水额度,自备水取水量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要与供水企业建立用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监控。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城市供水管网数字化管控平台,支撑节水工作。
九、大力开展节水小区、单位、企业建设。要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节水型企业评价等有关标准,全面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建设活动,使节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节水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积极选用节水器具,加快更新和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耗水器具;民用建筑集中热水系统应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要求采取水循环措施,减少水的浪费,其无效热水流出时间应符合标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完成改造。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抓手,加大城市节水工作指导力度,加强城市节水数据上报工作。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将建设节水型城市作为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基础工作,统筹部署,加大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世界水日”、“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周”等契机,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宣传,调动全民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设施改造等专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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