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土地的规划管理和地政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的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经批准的城市(包括市、县城、镇、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地负起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有关法规关于城市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要加强城市土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国务院1984年1月5日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统一规划土地的利用;统一审批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确定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负责划拨土地、发放用地许可证;对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和违反土地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要加强城市土地的地政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秩序。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担负起城市土地地政管理的职责,负责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建立地籍档案;收土地使用费,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并对买卖、出租土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四、城市土地的规划管理和地政管理,是城市土地管理工作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关系十分密切,城市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尤其是在一些相互衔接的环节上,如旧城区改造的土地重新划拨等,要充分协商协调,统一步调,避免矛盾。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城市规划实施。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原则上可按上述意见分工负责。各城市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具体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现行管理情况参照上述分工意见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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