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营业税及附加:(税率5.55%)
自今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非住宅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所提及差额征税的均需提供原购房屋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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