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什么时候可以
撤销
1、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届满后,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保证人资格怎么规定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
民法典第7条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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