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依据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
若有某件美术作品尚未曾公开出版或发表,那么便排除了与之接触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也就无从谈起所谓的侵权行为了。
反观已向公众公布的美术作品,我们就可以假定其存在与他人产生“接触”的可能性。
然而,只有当被诉的作品中的独创性成分与原作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之处时,才能真正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共享元素(即非原创性的部分),那么,此项艺术品便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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