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的权利
1、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2、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8、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等。
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证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为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三、被害人有权参加一审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诉讼参与人。这里的被害人是狭义的,专指在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加诉讼,并与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在自诉案件中称作自诉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称作原告人。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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