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得以援用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义务时,该义务人须遵守法律规定,立即将中止履行之情况传达给相对方。
若相对方能在合理期限内向其提供充分、合适的担保措施,则义务人应即时恢复履行债务;
否则,义务人在中止履行后如发现相对方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未能向其提供适宜的担保保障其权益,此时视为相对方以自身的行动明确表示不愿全面履行主要债务,义务人有权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同时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要求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在此过程中,义务人应确保其主张有确切证据支撑,如果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则需要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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