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签定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有异议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警察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吗
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为了使侦查人员集中精力查明案情,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条又规定,侦查人员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任何牵连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任何牵连关系的问题。但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正常提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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