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计税方法,具体计算公式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标准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制定本《公告》。
1、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2、对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
一是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公告》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用于连续生产非高档化妆品的,不得抵扣消费税。
二是考虑到纳税人存在2016年10月1日前购进已税化妆品,但在10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情况,《公告》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30%的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三是为加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公告》明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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