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一)纳税人的计算
化妆品消费税的税率为30%。计算如下: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费、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便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
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计税方法,具体计算公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从价计税征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二、《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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