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时间:2023-04-06 00:30:11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滥用职权的表现为

一、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2、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3、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是犯罪吗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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