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三十一、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
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外,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图书1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图书2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1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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