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下:
1.违法进行买卖的烟草总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通过违法手段得来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
2.违法进行交易的烟草总数量达到20万支以上;
3.非法售卖烟草的三年期间,在这一段时间内,由于不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次数达到两次甚至两次以上,并且每一次的售卖金额都在3万元以上。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量刑标准: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并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司法解释有哪些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司法解释有两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12-23生效日期:2003-12-23);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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